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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凰快三2023-01-31 16:05

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丨用新题材唐卡讲好西藏发展故事******

  新华社拉萨12月22日电题:用新题材唐卡讲好西藏发展故事

  新华社记者春拉

  冬日的早晨,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的画室内,43岁的西落正仔细端详着眼前的画作——画布上,远处白雪覆盖的珠穆朗玛峰与近处的绿水青山相辉映,花果丰饶的山水间,藏羚羊、梅花鹿等嬉戏奔跑,一派生机盎然的高原景象……

  “我现在画的是‘珠峰起源’,是日喀则大型新题材唐卡创作——‘百匠唐卡·千米画卷’组图的一部分。”西落介绍,这组新题材唐卡作品长848.43米,宽2.5米,力求生动呈现跨越千年的高原变迁,表现西藏人民坚韧不拔、感恩向上、敢为人先的精神风貌。

  这位西藏勉萨画派非遗传承人,两个月来,和他的学生们埋头于唐卡“珠峰起源”的绘制。他们熟练运用度量、勾线、填色、描金、开眼等手法,在画卷中真实展现藏族人民的生活巨变,展示传承千年的西藏唐卡绘画技艺。

  西落说,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,艺术百花齐放、与时俱进,传统唐卡画师和受众将更多得到探索多元表达的珍贵机会与体验,中华多元一体文化的感召力与凝聚力将进一步增强。

  日喀则市文化局党组书记普次仁说,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,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。这对文化工作者来说,是极大的激励。这些年,日喀则市以保护传承唐卡文化、发展壮大唐卡产业为目标,创作了一批不失传统色彩、紧扣时代主题,融合观赏性、艺术性、思想性的新时代优秀唐卡作品。

  “百幅新题材唐卡创作与展览 ”就是一次全新的尝试。普次仁介绍,该创新项目于2019年启动,首批近50幅作品由37名本地老中青三代唐卡画师参与创作,历时两年完成。

  《川藏公路》《草原新象》《团结抱紧》……一幅幅新题材唐卡展陈于非遗展示中心内,“古老”的唐卡多了现代气息,观众在熟悉的传统艺术中感受到时代的步履、家乡的巨变。

  其中,《团结抱紧》就是西落的作品。

  “这幅唐卡中,在盛满五谷,寓意吉祥如意的切玛和青稞酒桌前,身着民族特色服饰的人们围着篝火欢快地跳着锅庄,56个民族亲如一家,大家团结抱紧、生活红火、幸福安康。”西落说。

  另一幅作品《庄重歌舞》则出自西落的学生普穷之手。画作中,扶老携幼的藏族百姓正与国内外游人一道,沉浸在西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“谐钦”歌舞表演中;远处,政府兴建的安居工程错落有致。

  “我想表达这样的主题:在国家的大好政策下,西藏百姓安居乐业,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全面保护、传承与弘扬。”普穷说。

  记者了解到,目前日喀则市唐卡画师已超过千人,全市唐卡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;全市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名录项目合计达95项、代表性传承人77名。

  “接下来,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,更好开展高质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工作,进一步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,力争通过更多优秀作品讲好中国西藏故事。”普次仁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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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
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
  阅读提示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
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
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
  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
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
 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
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
 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
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
 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
  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
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
  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
  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
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
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
  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
  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
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
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
  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
  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
  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
  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
  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
  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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